2005年4月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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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山“杀妻”错案当事人出狱
湖北高院要求吸取冤案教训严把案件质量关
  据新华社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日向全省法院系统发出通知,要求认真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,以及应从此案中吸取的教训,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审判质量。
  1994年4月11日,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。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,认为死者为张在玉,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。同年10月,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院一审判处死刑。佘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后,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,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的可能性,指出案件存在五方面的问题,以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发回重审。后经几番周折,1998年6月15日,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。
  多年来,佘及亲属一直申诉不断。今年3月28日,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,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,对此案重新审理。
  “杀妻”错案当事人佘祥林1日上午出狱。由于身体状况欠佳,佘祥林现在沙洋县某医院接受住院治疗。
  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向记者证实,弟媳张在玉是因精神病出走的,再后来就流落到了山东,在山东治好了病,并在那儿与别人结婚生子。这次是带着山东“丈夫”和孩子回家的。
  张在玉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,本来以为经过了十多年的磨难,在想象中,佘祥林应该有个家了,现在应该过上好日子了,没想到今天却是这番情景。十多年的牢狱之灾,婆婆去世了,女儿过早辍学,受的折磨太多了,太大了。
  针对此案暴露出来的问题,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系统发出通知,重申如下要求: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、质量意识,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;要有认真踏实、严谨细致的审判作风;要充分发挥合议庭、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职能作用,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、证据关、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;要依法独立审判,不受社会舆论等任何外界因素干扰;要准确裁量刑罚,做到罚当其罪;要认真对待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。(唐卫彬黎昌政)